[60](一)从检察到监督一般认为,检察机关意义上的检察是对英文prosecute或法文poursuivre的翻译,而后两者属于同源词汇,它们都源于拉丁文中的procurare一词,该词最初的意思是代理。
我国监察法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分三类进行处置,是对中华法系隆礼重法传统的创造性转化。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,是对中华法系德主刑辅传统的创造性转化。
但至于正义为何物?则众说纷纭、混乱不堪,或语焉不详,或连篇累牍,或循环论证,或自相冲突,或天马行空,或地踏利门,虽然屡有进境,不断深入,但却终究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归属。正义又是具体而微的,呈现于每一事物中,表现为特殊性。但他们没有明白,三纲只是农耕文明帝制时代的产物,属于可变的方面,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一般性存在,是法律永远都要保护的。罪犯改造制度,是对中华法系明刑弼教传统的创造性转化。把道德当作法律的内容,这样的接合才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。
[16]张中秋:中华法系道德文化精神及对未来大中国法的意义,载爱思想网。这里的批评涉及到的一些学者,大多是当代的,并不表示我对他们不敬重,他们都是卓有成就者,而是期待对我的批评提出反批评,以推进中华法系研究的深入。因此奥斯丁、哈特等辈极力反对道德介入法律。
有时把道德与法律分作两个不相干的系统,比如法治与德治。[21]据张中秋先生说,道德是法律的基础,这在张文显先生主编的《法理学》(第二版)中有反映,表现在法与道德这一小节中。这是固着于中国与法律这一不变的事实。我们说法律的变与不变,是就法律的根本性规定而言的。
是故以道德法律攻击混淆中华法系,前提已有所误。如果我们同意这个标准,我们就用它来作一个判断。
这涉及法学的一个根本问题:法律的变与不变。因之我们又把道德作为法律的主要内容,把道德与权利作为法律的内容规定。另一方面,认为道德与权利是对立的,权利的追逐是对道德的威胁,这可以中国绵亘数千年的义利之辨为证。这些方面应该说都挨得上边,但仔细打量,这些方面大都只算是促使中华法系消亡的外部条件,而未涉及中华法系衰亡的内部原因,或者说中华法系的内在根据。
[7]把道德当作法律的愿景,这样的接合只是外在的主观的粘连。这两种礼,大有区别,最主要的区别是,前者是道德的一部分,为道德所涵摄。陈、何、马三先生虽则各自依据法律的不变与变而得出其论证,看来都流于表面。我们以此为例证,是要说明,洞悉法律的变与不变,不可轻忽,还要深究。
[6]庞德在检讨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的理论后说:没有任何理论可以长久地维持自身的地位,因而在经历了2400年的哲学与法学的探讨之后,我们实际上仍然是在原地踏步。如果用这些道德法规去裁判权利纠纷,亦是非正义的。
回到我们当下的话题,不要因道德或权利的极端化而否弃它们的客现性、必然性、重要性,更不要因它们的时代框限而否定它们在人类生活中的普遍与永恒。在中国这个历来重视道德的国度,法律中除了权利纠纷,也日益加入道德纠纷,把败破道德的行为、或称使道德处于恶的对立的行为交由法律来处理,并将道德置于法律的本位,这一历史过程在《唐律疏议》中得到结晶。
更重要的是,张先生的道德原理,如何生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个人权利,张先生是语焉不详的,这会给张先生的理论带来致命伤。[4]吴经熊著:《法律哲学研究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,第61—62页。道德与权利,作为法律的内容规定,都有其变与不变,变的是不同的时代印记,不变的是人性的永久实现(道德与权利同为人性的外显)。[19]见鲁迅先生《狂人日记》[20]见郝铁川: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,载爱思想网。为此我反复申说(见本文注7的那几篇文章),至今未见反驳者。中华法系近代衰亡的原因中华法系为何在近代衰亡,这方面的研究文章不多,如果我们对中华法系衰亡的原因都未曾了然,不知它近代为何落败,它的缺陷在哪里,我们今天要来重建中华法系,可能会倍感困难。
道德与礼之区分在前辈学人对中华法系的论述中,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,即把礼等同于道德,刘广安先生在其中最是特别,他认为中华法系最基本的特点是以礼为本,并把礼主要理解为尊尊、亲亲,贯穿于中华法系的全过程。[20]从郝先生梳理的这18个事例来看,虽然其中有一些是与中华法系的道德为本有联系的,但大部分并未体现中华法系的道德本位,更不存在以道德为当今法律的核心内容、并以道德为根本遵循的贯穿整个法律的主体思维,这种零敲碎打式找来的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一鳞半爪,怎么可能是中华法系的复兴或延续?怎么能称作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?最能说明问题的或许是我们当今最权威的法理学教课书,即张文显先生主编的《法理学》(第五版),这部被称为面向21世纪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材,主要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,或者说以权利为核心内容(这无可厚非),而对中华法系的核心内容—道德却只字未提。
法律解决恶的对立这一形式规定,是自法律存在以来亘古不变的。奇怪的是,西方法律以权利为本,无人说西方法律与权利相混淆。
如果这个对权利的判决是根据道德的要求作出的,这个判决就可能是非正义的。典当制度是中华法系典买制度的创造性转化。
[2]也就是说,礼制之所起,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、约束人们的欲望的。就法律的形式规定来说,解决事物恶的对立,让事物向对立统一的方向转化,使事物得以合法的存在、顺利的发展,或称使事物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。有了以上的区分和界定,我们就应该清楚,如果将礼制混同于道德,会显得过于笼统,不能突出道德为本这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,不能彰显中华法系相对于其他法系的根本优势。世界法史中正义也居于最突出的位置。
王士杰先生认为:中国向来是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没有十分划清的。细观这些礼,道德固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,但不尽然。
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道不是德的表现形式,德也不是道的存在依据,而是反是。[8]接着她列举了中外古今法律正义的各种表现。
这一历史过程在西方法律中表现得比较清晰。我们换一个角度,或者郝先生说的这三个特点并不存在,它们不是中华法系的的重要特征,也不是中华法系的主要内容,更不是中华法系的根本遵循,撇开这三个特点,我们仍可以对中华法系进行创造性的转化。
于是,在礼的规制中,即有对道德的标榜,更有对权利的约束,对于人们正常的利益实现,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。俞荣根先生对中华法系的正义论证得更深刻一些,他反对一些学者(如梁治平、黄玉顺、袁伟时等)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没有正义的观点,指出中国自古有儒家仁学正义论,并从政治合法性、科举制度、立法原则、德主刑辅、罪刑法定、刑罚制度、调处息讼等七个方面具体谈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正义。何勤华、马小红两先生对中华法系的认识与陈先生不同,他们把中华法系主要理解为若干国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遵循和移植。吴经熊先生说得更绝对,他把中华法系的道德为本称为奇货,但这个奇货没起什么好的作用,或是把别种的利益都挤掉了,或是成了中国人的心理缠脚,阻碍了民族的进步。
其中还有不少关于权利的内容,荀子有一段关于礼的起源的著名的话:礼起于何?曰:人生而有欲,欲而不得,则不能无求,求而无度量分界,则不能不争。[14]黄宗智:道德与法律:中国的过去和现在,载爱思想网。
[13]见张晋藩著:《中华法系论辑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,第413页。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,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,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赔偿、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,是对中华法系重视调解传统的创造性转化。
这个奇货如果走向极端(这一点我们后面会论及),会损害人性。似乎让人感到道是中华法系的主轴,循此而进,可以开辟中华法系研究的新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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